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完成了对深圳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黄敏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黄敏理想信念缺失,背离了最初的使命,不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私自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还在干部选拔中以权谋私,收受财物。他未能坚守廉洁底线,涉足营利活动,不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更严重的是,黄敏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推动、工程承包及企业运营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大量财物,将公权力变成了个人私利的工具。
鉴于黄敏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了严重的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改正,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因此决定对他进行严肃处理。这一处理决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规作出的。具体措施包括:广东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批准,给予黄敏开除党籍处分;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他在深圳市第七次党代会的代表资格;没收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他的涉嫌犯罪问题及相关财物一并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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