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于10月31日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从11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以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扩大异地贷款受益群体。
根据通知,省直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此外,对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购买石家庄市自住住房,则不再受户籍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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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省直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石家庄市的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此外,对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以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果购买石家庄市自住住房,则不再受户籍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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