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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晚间,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立案的原因尚未可知,结合公司过往情况,分析如下:
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23395.10万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也因此对ST银江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4年8月公告显示,公司通过向供应商、员工个人卡转账,将款项转入翎投科技或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支付利息及日常经营支出,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截至8月29日,资金占用余额为1.96亿元。资金占用是较为严重的问题,公司在这方面的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时、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另外,审计机构对*ST银江(维权)2023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原因是无法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公司与杭州翎投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目的和性质,也无法判断工程项目成本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可能也导致了会计差错更正后相关财务信息的延期披露。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奕尧律师提醒,*ST银江(300020)索赔条件:上市后到2024-09-13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4-09-14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ST银江维权入口)
(王奕尧律师是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法律硕士的学位,并且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他曾在证券公司任职,现任检察院听证员,并且在资本市场的刑事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王律师专注于代理证券诉讼和资本市场案件,尤其擅长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并且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同时,王奕尧律师还精通上市、挂牌业务,不仅对二级市场,对于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也有自己独到见解,执业证号:1210220170363252)(王奕尧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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